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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列舉扣除150萬醫藥費,國稅局說不行,還得補稅35萬
 
洪先生(化名)109年因重大疾病住進公立醫院,當年度付了近150萬元的醫藥費,
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,全數列舉扣除。因列報醫藥費金額高,又有列舉扣除保費
,被台北國稅局選案查核。國稅局查到洪先生有拿到保險給付,列舉扣除中119萬
元得到理賠,不能列報,補稅35.7萬元。

醫藥扣除、保險理賠 不能雙頭拿

台北國稅局局長宋秀玲說,很多納稅人都和洪先生一樣,不會主動扣除保險給付,「
醫藥費照樣列報扣除,保險給付照拿。」等國稅局查核後,發現有保險給付,依法
剔除,再補稅。

台北國稅局官員說,納稅人的醫藥費單據是真的,這類案件只是補稅,不罰。

這類案子是普查?不,官員說,目前只能選查,因人力有限。

那麼,按宋局長所說的情形?官員指出,國稅局說明法令規定,補稅不罰。所得稅
法第17條講到列舉扣除「醫藥及生育費」時,有明文規定:如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
,不得扣除。 只是一旦選查,不會只查醫藥費是否有保險給付,還會再看看其他所
得項目。

官員說,收入減除成本、費用才是所得。扣除額就是成本、費用的概念。但是當保
險給付弭平了醫藥費支出,那納稅人的支出就沒那麼大了,「僅能列舉扣除未獲理賠
的醫藥費。」

不過,查調所得時,並不會列出保險給付,很多納稅人不會主動減除,甚至納稅人
自己也不熟悉法律規定,不知道要扣除保險給付,或不知道如何扣除。官員說:「由
於保險理賠可以在出險兩年內申請,有時出險與理賠不在同一年度。」甚至報稅時
有的保險給付還沒有拿到,也不會減除。

營養費不算醫藥費補償

洪先生的案件是選案查核案件。怎麼查呢?官員說,查調所得時,會列出保費支出
,也就是說,國稅局能知道洪先生有投保那幾家的保險公司,再發文給相關保險公
司,請他們提供給付明細,就能計算出要剔除那些醫藥費。

如果109年的醫藥費在110年才理賠,國稅局會歸戶,將110年的保險給付用來對
應109年的醫藥費。

官員說,洪先生109年度列舉扣除的醫藥費近150萬元,這是一整年的。而保險理
賠集中在住院治療的那段期間,包括實支實付型的、住院一天2,000元的日額型的
,總計給付138萬元。申請理賠的醫藥費是119萬元,於是剔除這119萬元,醫藥
費只准列扣約31萬元。

在138萬元給付之外,洪先生還有一筆13萬元的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,官員說:「
該給付屬於營養費性質,國稅局不算它是醫藥費的補償。」不在減除之列。

洪先生適用的稅率是30%,綜合所得淨額增加119萬元,補稅35.7萬元。

洪先生並沒有申請復查,不過,台北國稅局類似的復查案件不少,納稅人抱怨稅法
不公,稅法的規定是「懲罰買保險的人。」用儲蓄買保險繳保費來支付醫藥費,跟
直接用儲蓄支付醫藥費,被不同的對待。

這類復查都被駁回。官員說,稅法認為,納稅人沒有再從口袋裡拿出錢來支付醫藥
費,不能列舉扣除。
2022/07/25 經濟日報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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